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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8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2019/01/02 6.9k 阅读 46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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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8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来源: 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9-01-02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8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或登录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18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或登录“德州红盾信息网”网站(www.dzaic.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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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