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德州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完成事项实施销号的通知要求》,现对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整改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0)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督察组在淄博、潍坊、济宁、菏泽等地抽查20台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中17台达不到相关控制标准。
二、整改目标
加强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的环境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控制标准。
三、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范围内企业自有危险废物焚烧炉情况逐一进行梳理排查,列出台账清单,加强对企业自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的环境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年底前,对限期达不到控制标准的,予以关停取缔。
(二)强化日常监测,对企业焚烧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监测、实时上传,责令企业对二噁英等项目每年委托检测1次。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准入标准,对企业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依法依规审批。
四、完成情况
我市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自有危险废物焚烧炉情况逐一进行梳理排查,加强环境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经委托第三方检测,辖区内企业自有危险废物焚烧炉能够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市4家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长信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核,于2021年7月9日下达复核意见,反馈我市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第20项问题的整改。
公示时间: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9日,共7天。如对该项任务的整改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34-5012866(兼传真)
联系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大道217号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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