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财务核算等内部制度的通知

2012/11/13 1.7w 阅读 133 点赞

各科室: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重大资金划拨、内部审计稽核、计算机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各科室,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

1、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2、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资金划拨制度;

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4、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5、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培训制度。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七月二十日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行为,促进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核算,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建立职工贷款明细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存、贷款等财务活动必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应严格实行账户分立核算,接受市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单位贷款和借款。严禁任何人以管理中心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财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调度和挪用住房公积金各存款户资金,严格遵守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上的资金拨付及调拨,由计财科编制资金拨付及调拨计划,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计财科于每月月底前编报下个月住房公积金存款计划,明确存款银行,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资产是指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应收债权、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等。

第十条 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性住房贷款委托合同,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管理中心相关科室与委托银行定期进行对账核实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定期存款按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分开管理,建立明细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负债是指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应及时为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预提职工个人年度利息和本单位的管理费用;按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合同;预提归集手续费和委贷手续费。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账和总账,应及时反映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月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结息后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是指本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计算。

(二)增值收益利息收入是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上的利息收入,利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计算。

(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本单位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四)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到期时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归集、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付职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按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存入本单位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由管理中心提供详细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核销程序办理。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上交财政的本单位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若以前年度待分配增值收益出现亏损,应先用于弥补损失。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终了后30日内,管理中心应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收益分配表、银行存款余额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支取率、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金划拨制度

规范住房公积金拨付划转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财务核算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正常办理公积金放贷和提取业务时,计财科依据主管领导签字后的单据,办理资金拨付业务。未经领导审批,不得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二条市中心转存定期存款时,由计财科提出意见,经市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计财科必须指派两人同去银行办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 市中心账户之间资金拨付划转时,由计财科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意见,经市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购买国债时,需先报市管委会批准,经市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计财科指派两人同去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 向本市辖区以外拨付划转资金时,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需经内审核实,市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计财科方可办理。

第六条资金拨付只能采用转账方式办理,不能直接支付现金。

第七条受委托银行对市中心资金拨付划转业务负有监督责任,在见到市中心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稽核分为日常业务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

(一)日常业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稽核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审计稽核。

(二)专项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稽核。

(三)专案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稽核。

(四)稽核应采取计算机稽核、报送稽核和现场稽核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五)稽核应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进行抽查。

(六)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内部稽核,并对每次内部稽核情况作出稽核报告。

第二条 内部稽核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被稽核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进行稽核时有权随时检查被稽核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稽核部门不得拒绝;

(三)检查各项与稽核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查实;

(四)认为被稽核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稽核内容与重点

(一)提取业务稽核内容: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复核审批制度进行复核与审批;

2、提取手续、资料是否齐全;

3、提取额度、方式是否合规;

4、提取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收存保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稽核内容:

1、贷款发放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档案是否完整;

2、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资金划转是否合规;

3、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开发公司、委托银行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是否完整合规;

4、贷款楼盘审核是否合规,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是否合规;

5、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理是否合规;

6、他项权证的收存保管、出库入库手续是否合规。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管理、保护好计算机网络,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启动和关闭计算机应按正常程序操作。

第二条各岗位的系统操作口令由综合科定期更换,不得将系统口令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条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例行病毒检查,防止病毒传播,发现新计算机病毒是,应及时清除,并报市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信息管理员。

第四条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和软盘,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借,使用外来光盘和软盘时要先进行杀毒。

第五条不得随意添加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随意删除系统文件。

第六条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电源、服务器、网络设备等。

第七条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不得操作工作用计算机和相关设备。

第八条未经许可不得允许外来人员参观,不得为其演示系统功能或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第九条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各科室、部、负责所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各管理部的日常维修和消耗品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网络系统设备遇有严重故障时要及时与市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管理员联系。

第十二条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并切断计算机电源。

第十三条系统管理员要按月进行数据库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员对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负有主要责任,要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发现不按规定操作而影响网络运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要求,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班。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政策法规、会计核算、资金归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以及国债购买业务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同时根据需要“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学习兄弟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先进经验。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学习和会计核算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资金归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业务每两年培训一次。

第五条国债购买业务及有关证券知识培训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主要学习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规定及证券市场国债运作知识,以规避国债购买风险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