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2012/11/13 7.8k 阅读 220 点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各县市区管理管理部的管理权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各县市区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市管理中心是按照《条例》、《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市管理中心根据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管理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第三条 市管理中心下辖德城、禹城、宁津、齐河、临邑、陵县、平原、夏津、武城、庆云十个管理部。

第四条各县市区管理部均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须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管理中心职责:

(一)编制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具体负责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对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拟订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实施细则,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发放的审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计划购买国债;

(六)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八) 审核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九) 及时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核对账目;

(十) 组织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 向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二)承办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及管理水平、工作业绩、风险控制能力需要,市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各管理部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法人内部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市管理中心授予各管理部对其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管理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市管理中心授予各管理部对其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基本管理权限以外的权限。

(一)基本授权如下:

1、执行、完成市管理中心下达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2、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催建、催缴工作;

3、办理辖区内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个人明细账户,认真做好缴存基数的计算、审核。办理账户的登记或注销登记;

4、依照《条例》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按授予批准金额权限核准提取额或上报超限提取核准,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5、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对借款人条件、资信评估调查、核实,提出贷款审核建议,按授予批准贷款金额权限批准贷款或上报批准超限贷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6、负责辖区内贷款发放后的回收及管理;

7、办理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8、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二)特别授权如下:

1、在市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预留市管理中心印鉴;

2、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管理部核定准予提取和批准贷款额度实行金额权限授权管理。

4、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5、提出管理部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市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6、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坏账时,通过市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7、经管委会同意,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管理中心对管理部的授权,按年度签订书面授权书,明确授权期限及责任。

授权书应包括: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越权责任追究以及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或渎职,授权人即刻取消授权并按有关规定对被授权人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九条市管理中心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经管委会审议后实施;授权书签订后报管委会和省监管办备案。

第十条各县市区管理部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日常业务、费用收支及档案管理等办法,可依据市管理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市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管理中心对各县市区管理部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