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综合考评办法》(讨论稿)印发给大家,请市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人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1年6月7日前报综合科。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管理部。市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的考核将按照山东省考核指标,结合各自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市管理中心考核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实施各项考核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组成。领导小组由市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科及各管理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市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管理中心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各科及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综合科。
第六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市管理中心的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调整工作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协调、考核工作;
(三)审定业务考核结果,并确定业务考核等次;
(四)审议绩效挂钩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承担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业务目标考核。
第八条 综合考核内容:
(一) 归集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 贷款发放和逾期率情况;
(三) 增值收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 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 信息化管理情况;
(六)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七) 文明服务及创建情况。
第九条 以后年度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变化及住房公积金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方法,分项计分,按项累计。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计分低于60(不含60分)且发生第十三条所列第1、2、3、5、6款的,为“不合格”;总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且未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款项的,为“合格”;总分低于90分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1、3、4款的,为“良好”; 总分在90分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为“优秀”。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违反财务规定使用管理经费的;
(二)违规使用资金和改变用途发放个人贷款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批准违规开立帐户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高于0.1%的;
(五)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本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增长率低于20%;;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实现零逾期的;
(四)违反否决项的。
第十五条年度业务目标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本年度结束各管理部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填写《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一》和《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二》;
(二)次年1月底前,各管理部将书面总结材料、《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一》和《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二》报送考核办;
(三)考核办结合被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一》和《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二》进行核实,核定出年度考核分数和考核等次,并报考核委审定;
(四)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评得分结果及扣分项在管理中心网站公示7天时间,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考核结果公布十日内可向市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以市管理中心正式文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市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领导小组意见,对其提出限期改进的决定,不合格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管理中心将商县市区政府后对其负责人将作出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第一名,将被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示范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可以参加省级及以上先进管理部的评选。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 将作为本年度绩效考核及下年度经费核拨的依据;
(二) 作为对各管理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管理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内容;
(三)市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管理部开展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现场监督的频率、范围和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数字和材料的,一经查实,考核领导小组将取消其下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已经表彰的,撤销其所有的表彰,追回一切物质奖励,并在全市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考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的,市管理中心将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一
2、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二
附件1:
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一
被考核部门(公章)年月日
考核 项目 | 分数 | 标准 指标 | 计算公式 | 计分方法 | 得分 |
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 | 5 | 70% | 归集覆盖率=实缴人数/应缴人数Ⅹ100% | 本项基本分为5分,达到规定标准值的,得5分;高于规定标准值的,每高2%加0.5分,加到5分为止;低于规定标准的,每低1%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 5 | 60% | 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额×100% | 本项基本分为5分,达到规定标准值的,得5分;高于规定标准值的,每高2%加0.6分,加到5分为止;低于规定标准的,每低1%扣0.6分,扣完5分为止。 | |
住房公积金归集增长率 | 15 | 30% | 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上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Ⅹ100%-1 | 本项基本分为15分,达到规定标准值的,得15分;高于规定标准值的,每高2%加0.5分,加到15分为止;低于规定标准的,每低1%扣0.5分,扣完15分为止。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 | 15 | 0%(逾期三个月以上) | 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年末个人贷款逾期额/年末个人贷款余额Ⅹ100% | 本项指标基本分为15分,达到规定标准值的,得15分;高于规定标准值的,每高0.02%扣1分,最多扣30分为止。 | |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 10 | 1.2% | 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当年增值收益/当年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Ⅹ100% | 本项指标基本分为10分,达到规定标准值的,得10分;高于规定标准值的,每高0.1%加2分,加到20分为止;低于规定标准的,每低0.1%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 |
总分 | 50 |
年度业务目标考核评分表二
(分值50分,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记分方法扣分,每一项扣分不超过10分,加分项每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考核 比重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
一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 10分 | 严格执行内部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0) 1、认真贯彻落实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2、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3、档案管理安全完整,并按规定要求装订存放 4、会计核算规范,经费支出符合规定,报销手续完备 5、定期与职工、单位受托银行对帐 6、安全保卫措施到位,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7、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
二 业务 开展 | 20分 |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按规定对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审 批手续 2、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3、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提取档案保存安全完整 4、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1、贷款对象符合贷款条件 2、贷款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3、贷款流程符合中心规定 4、贷款档案保存安全完整 5、按规定用途发放公积金贷款 |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5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1分 违规一次扣5分 |
三 队伍建设及服务 | 15分 | 1、具有团队精神,自觉维护内部团结 2、不廉洁,出现问题的 3、未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服务不规范,不透明 4、群众对服务质量投诉,且情况属实 5、违规使用网络系统,出现问题的 | 违规一次扣5分。 违规一次扣5分。 违规一次扣3分。 违规一次扣3分。 违规一次扣5分。 |
四 信息报送及宣传工作 | 5分 | 1、按要求及时向市中心报送信息 2、被市中心采纳的 3、被县级报刊采纳的 4、被市级报刊及政务信息采纳的 5、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纳的 | 每报一次加0.1分 每次加0.3分 每次加0.5分 每次加1分 每次加2分 |
五 否决项 | 1、由于贷款审查不严,弄虚作假,替他人骗贷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2、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经济问题的 3、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