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出现张贴“公积金提现”小广告,用虚假信息、资料及虚假购房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严重危害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打击不法中介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作了明确规定,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用途,任何使用伪造证件、合同、票据等虚假材料和私刻公章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职工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含通过不法中介和个人或者其他方式)的,一经查实,我中心除按规定责令骗提职工将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款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要求其所在单位依规对骗提职工进行相应处理,并将骗提职工纳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予受理骗提者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宣传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本单位职工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规定了十八项提取情形,每一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均能够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我中心将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五、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请广大缴存职工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蛊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提取申请资料的稽核力度,防范不法分子使用伪造的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也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