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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2/01/18 7.6k 阅读 46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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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德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1-19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感谢大家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首先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充分认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垃圾分类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该项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具体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是全面落实中央部署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

(二)开展垃圾分类立法是坚持立法为民的生动实践。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持续走高,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以立法的方式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是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落在细处的立法实践。

(三)开展垃圾分类立法是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养的重要抓手。推行垃圾分类,不仅是重要的环境工程,更是一项文明工程。在当前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开展垃圾分类立法,是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全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力抓手。

二、制定过程

下面介绍一下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现状和难点,市人大常委会提前谋划,2020年,就将该条例列为当年立法计划调研类项目。经过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去年将其上升为审议类项目。

为保证条例更加科学务实管用,在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开门立法贯穿于整个立法工作中。为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落实工作职责,多次组织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教体局、住建局等部门,进行研究论证;为掌握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程度、基本诉求和疑问顾虑,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为发挥社会各界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村(居)委员会、社区、行业协会、物业企业、餐饮企业等对相关制度设计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为科学设定城市、农村不同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带领立法专班先后赴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宁津县实地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起草部门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说,条例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的过程。

三、主要内容

在解读之前,首先介绍一个情况,202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可以说我们条例是与省条例同步起草制定通过的。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我们选取生活垃圾分类为切入点,重点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对省条例已有规定,如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内容不再重复表述,同时,对省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这一同步立法的工作创新,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小快灵”立法要求的坚决落实,又是形成上下两级立法合力,实现法治保障效果最大化的立法实践。

条例共七章28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下面围绕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关心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目前,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为保证法治统一,我市也采取“四分法”。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了解到,目前群众对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尚无初步认识,仅做原则表述不易掌握操作,为此细化关于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同时,条例采用授权的方式,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将做更详细的说明,从而形成法规和制度合力,确保条例能落地、可执行。

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广大市民可能已经关注到,现在部分公共场所和小区已经设置了标识清晰的“四分法”垃圾箱,分别对应四类垃圾。因此,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经营者。同时,条例还对灯管、水银产品、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煤渣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比如,家庭厨余垃圾要先沥干,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包括装修垃圾在内的建筑垃圾不是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一样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同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条例明确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执行时间要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推进。

从以上制度规范中可以看出,从生活垃圾产生后的分类打包到分类投放再到缴费,垃圾的制造者不再是以往的旁观者、局外人,而是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这也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落实。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障措施

为保证生活垃圾能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条例在明确垃圾产生者义务的前提下,设计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条款。

首先,给大家解读一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省条例授权,条例将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除了要履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设置、清洁、维护收集容器,公开信息等职责外,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混合已分类垃圾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对拒不改正的,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关于市民比较关注的垃圾分类不到位是否会被处罚的问题,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随着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职、依法执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也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设定法律责任时,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再处以罚款,目的是要通过督促教育,推动投放义务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来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立法过程中,很多群众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又混在一起收集、运输存在很大疑虑和担忧。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一是规定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并做到专车专用、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二是严格规范收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并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混装混运。三是要落实环保要求,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遗撒,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四是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确保信息可追溯。五是对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绝不能让市民朋友文明、守法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

五、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为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一是不同种类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生化处理等不同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二是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三是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飞灰,安装环境监测设备,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公开排污数据;四是建立处理台账,定期向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保送;五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厨余垃圾处置问题,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台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从源头切断地沟油违法链条,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六、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考虑到,农村与城市在人口密度、居住方式、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为此,条例在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基础上,一是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可以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分类标准。二是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三是推广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七、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保障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居民等多方主体,需要各方面协力推进。因此,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确保有效推动生活垃圾分类。

第一明晰职责。明晰责任并强化落实是推动强制分类落地初始阶段的首要任务,条例规定应当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住建、教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齐抓共管。条例把“全民参与”作为工作基本原则写进总则,建立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基层工作推进机制。同时还鼓励群众团体、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其中。目的就是引导多方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格局。

第三宣传引导。垃圾分类是一项全民运动,关键在于发动群众、广泛参与,重点在于养成意识、形成习惯,从“愿意分”到“学会分”再到“真正分”。可以说宣传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一部分,对提升全社会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都起着关键作用。为此条例专章作出规定,动员社会参与,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主体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责任,通过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引导,激发广大市民对垃圾分类的内在认同和责任感,增强全体市民分类意识,动员大家积极主动参与分类工作。

第四硬件保障。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硬件保障措施是重要基础。条例要求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逐步建设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视频监控或物联网追溯等技术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条例的相关情况就介绍到这里。

垃圾分类这件“关键小事”,一头连着民生,一头彰显文明,是生活方式、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一场变革,这必然是一场持久战。希望大家积极投身到自觉宣传、贯彻条例的行动中来,积小胜而为大成,共同建设“富强、活力、幸福、美丽”的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

谢谢大家!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按照会议议程,我代表市司法局,对《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合法性审查情况作简要介绍。

制定《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迫切需要。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年内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立法程序,成立工作专班组织起草,经过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紧紧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紧盯《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进展,借鉴兄弟省市立法成果,瞄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点问题,着眼《条例》有特色、真管用、便于执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设区市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条文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与同等效力的其他法规是否协调,行政处罚是否依法设定且确有必要,主要制度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部门职责划分是否合法、明晰,是否依法全面征求意见,分歧意见是否合理合法采纳等方面。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基本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条例(草案送审稿)》:一是立法与普法相结合,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专班,先后赴德城区丰华社区、康博物业公司、宁津县朝阳社区、康宁社区参观垃圾收集场所、收集设施建设,与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从业者、基层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征求到意见建议106条,同时宣传立法本意和主要制度,寻求立法的最大公约数,使立法过程变成凝聚共识的过程。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座谈论证。全面梳理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请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收到意见建议20条。赴宁津县、齐河县政府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21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分别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召开座谈会,就重点问题进行座谈论证。听取不同层面、不同群体、不同界别人员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各县级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6条。三是赴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立法质量。为学习借鉴成熟的经验做法,提高垃圾分类立法水平,2021年6月29日,市司法局会同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赴垃圾分类国家级先行试点城市泰安市进行考察学习。重点学习立法中的制度设计和重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环节的有效衔接等问题。考察期间,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观摩等方式,深入探讨有关问题,虚心接受立法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为我市立法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四是集中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德州学院法学专家和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3次集中改稿,重点围绕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立法衔接等问题,对《条例(草案送审稿)》逐条论证,查找上位法依据和政策来源;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讨,在保证条文合法、依法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从立法技术上对《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结构、表述等提出了优化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21年7月9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2021年7月19日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条例(草案)》合法性审查期间,新闻界的朋友们密切关注、大力宣传,对立法工作给予很大的支持。我代表市司法局,向大家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帮助!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司法行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向参加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热烈地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城市管理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地感谢!根据新闻发布会议程安排,下面由我介绍一下《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过程和贯彻实施情况。

一、《条例》的起草过程

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中央、省、市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部委、省两级均出台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见、方案等。目前,《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南、青岛、烟台、泰安、聊城等5市已出台法规或者规章,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予以规范。近几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交生活垃圾分类的建议、提案。为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202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审议类项目,确定由我局牵头负责起草工作。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起草,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推进会议精神,修订了《德州市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德州市城市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了任务分解表,细化了立法工作步骤,明确了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为按时完成《条例》起草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反复研究论证。聘请第三方专业律师团队,参与《条例》起草工作,2021年2月23日,完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在局内部征求了意见。先后3次召开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交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遵照《省技术规范》继续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城管局网站、德州日报、德州晚报等媒体,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向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42条,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四)做好配合工作。一是配合市司法局开展调研活动。先后赴丰华社区居委会、康博物业公司、宁津县、泰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二是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2021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

二、《条例》的贯彻落实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立法成效转化为工作成效。

(一)广泛宣传发动。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官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条例》,提升全社会对《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在此,也请现场的新闻界的朋友们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的作用,深入村庄、小区、企业、学校等场所单位,以电子屏滚动播放、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张贴海报、组织宣讲等形式,有效促进《条例》的学习宣传。三是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角度、大密度宣传《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生活垃圾分类的规范,引导市民从我做起,从细微处做起,树立垃圾分类新风尚,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二)强化贯彻执行。一是发挥试点作用。根据《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组织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县、试点镇、试点村的先行作用,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迅速在全市铺开,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二是完善分类处置体系。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要求,更加便民化、人性化地配足配齐分类收集、运输设施,构建分类收集和运输网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厂建设,解决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三是加强协调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范围广、推进周期长,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工程,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托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领导小组,完善交流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水平。四是强化执法保障。对发现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不姑息、不迁就。对群众举报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线索及时核查,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三)严格督导问责。由局领导带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聘请第三方对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暗访评估。检查评估成绩将作为年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检查过程中,发现对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污染环境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协同配合下,在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家媒体的关注帮助下,《条例》一定会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出应有作用。同时,也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我市城市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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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