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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

2022/03/30 2.1k 阅读 9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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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
来源: 德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3-31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欢迎参加德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近日,我市公布了新修订的《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今天,我们邀请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梁少宗先生,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路平女士出席发布会,为我们解读这个新修订的规定。

首先,请梁少宗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

感谢大家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20日经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3月26日朱开国市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规定》修订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规定》于2017年1月8日出台,是当时全省首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2017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0月12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新的要求。我市原《规定》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条款需要修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我们启动了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和过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本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小切口”立法,瞄准“小快灵”,不搞“大而全”,不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坚持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则,依法为重大行政决策“画框框、定杠杠”,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2021年6月初,市司法局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原《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作为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7月5日起草完成《规定(修订草案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书面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与市政府办公室深入研讨有关条款,反复修改有关内容。9月26日,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等33个部门单位会签,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共收到2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形成《规定(修订草案)》,于2021年11月完成起草审查程序,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申报议题,2022年3月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修订重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决策事项范围。

一是关于主体范围的规定。《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条明确了适用的主体,在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在第四十条规定:“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规定》在第三条第一款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确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地方性法规议案提出、政府规章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五大程序法定化,我们在修订《规定》时,重点把五大法定程序进一步具体化,以便更具有操作性。通过规范程序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助于减少“拍脑袋”决策、“朝令夕改”等现象的发生,杜绝有权任性等问题。

(三)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本次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牵头部门、决策事项目录、层级监督、合法性审查的期限等方面进行修订。另对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名称进行调整,条款数量由36条增加至41条。

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是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是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和目录编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目录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另外对决策事项目录的提报、论证、决定、公布程序进行细化。强化层级监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进一步细化重点程序条款。对五大程序作了完善:公众参与方面明确了参与方式和反馈规定,增加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条款;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方面,增加“中立性”要求和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增加风险评估条款和委托评估规定;细化了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送的材料,增加了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要求。增加了宣传解读规定。

五是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规定》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执行。

《规定》的修订是我市坚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修订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向大家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举手提问,并通报所属新闻机构的名称。

问题:请问,司法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路平:谢谢记者提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围绕《规定》的贯彻实施我们将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科学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履职能力和公信力。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有效保障各项重大任务落实。各政府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坚持依法编制,突出特色及亮点,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则,做好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组织论证等工作。今年市政府各部门科学开展市政府年度重大决策事项提报,目前经审定共7项重大决策事项。

二是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列入决策目录的事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形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还应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决策事项,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强化决策风险防范。市司法局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为市政府依法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疫情形势,适时组织培训,以便各级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是什么、怎么干、怎么干好有个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推动工作有序运转。

三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考核评价管理。为推动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将《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和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通过强化考核,倒逼政府及部门提升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谢谢。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刚才,两位发布人为我们解读了《规定》内容,并回答了记者提问,请各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687409。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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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