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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3/01/29 1.7w 阅读 45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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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德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1-29

下面接续进行《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出席会议的有:张连山同志,刘洪贵同志,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守学同志。

《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于2022年11月28日经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请张连山同志,介绍《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相关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下面,我就《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 》的相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主题协同立法部署要求,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小切口”“小快灵”“分步走”的原则,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多次协商研究,确定以引黄干渠工程设施保护为切入点进行立法,制定《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落实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沿黄河开发建设必须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用强有力的约束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为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聚焦重点任务,将“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作为沿黄九市协同立法主题,力争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我市专门针对引黄干渠保护立法,保障重大国家战略落地落实,从制度层面为引黄干渠建设、管理和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推动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德州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德州市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11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0 ,全省人均占有量的3/5。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41立方米,也仅为全国亩均占有量的1/13 ,不足全省人均占有量的1/2。黄河水作为唯一优质客水资源,工农业及生活用水主要引用黄河水。并且我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由于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又加大了引黄供水量,加上生态示范区建设,引黄供水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引黄干渠是全市供水“大动脉”,也是引黄灌区工程“命脉”,在保障灌区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全市粮食生产、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托,是德州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加强引黄干渠保护法治保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引黄干渠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政策稳定性与连续性。目前,我市引黄干渠建设、管理和保护中还存在水质污染、水资源浪费等问题,管理范围内非法捕鱼、野营、烧烤等现象屡禁不止,保护范围内打井、取土等问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且为厘清政府、部门、社会和个人的责任,解决实际工作中职责交叉、权责不明以及破坏工程设施、危害引黄水源安全的问题,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通过立法破解引黄干渠保护工作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形成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2022年3月,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我省沿黄九市“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主题协同立法的通知后,我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召开各部门的座谈会确定了《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作为我市主题协同立法的选题。选题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组织召开了立法项目推进会议,明确市水利局为法规起草牵头部门,确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面对该法规时间紧迫、任务重大的双重压力,我们打破了以往的工作模式,与法规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联合在一起,将征求意见、法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一体谋划、同步推进,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在实地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于5月1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5月25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部署,在德州人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书面通知、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分别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部分立法论证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根据委员们所提意见和社会各界反馈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专班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修改,并征求市级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起草部门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28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亮点特色和主要内容

(一)亮点特色

一是突出一个主题。《条例》不讲求面面俱到,针对引黄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进行制度设计,紧紧围绕如何加强引黄干渠管理和保护做规定、设罚则,坚决贯彻“小切口”立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引黄干渠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立法解决突出问题。《条例》着重从管护主体确定、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是坚持立法为民。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引黄干渠周边群众意见建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确保渠堤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禁止车辆通行类型,兼顾干渠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条文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成为干渠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奋力谱写和更好地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条例对干渠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

五是坚持生态优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沿黄河省区要落实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条例对引黄干渠渠堤绿化等生态保护内容作出规定。

六是立足实用管用。本着好操作、有特色、真管用的原则,根据方便行政管理的工作需要,按照引黄干渠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确保《条例》接地气,能落地。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4条,将潘庄、李家岸、韩刘、豆腐窝4个引黄灌区的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保护对象。

一是明确了管理主体。明确了负有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干渠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府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干渠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确定了管理范围。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三是明确了管护责任。为保持引黄干渠良性运行,强化日常维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了进行渠道清淤、加强工程设施日常维护、除险加固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巡查、协同配合机制。

四是规范了建设行为。针对引黄干渠的建设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明确引黄干渠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涉及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配套的职责。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规定了审批程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规定了补救措施。

五是设定了相关处罚。根据上位法和德州实际,条例科学设定部分法律责任,便于执行。

条例的相关情况就介绍到这里。

引黄干渠保护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事关民生福祉。我们相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尤其在各新闻媒体的关心关注、宣传支持下,一定能够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谢谢大家!

下面,请刘洪贵同志,介绍《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合法性审查情况。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是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推动黄河流域保护国家战略深入实施的重要法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水利局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下面,我简要介绍司法局审查修改情况:

一、审查内容和依据

(一)审查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重点参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查阅了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借鉴了济南等兄弟省市的立法例。

(二)审查内容

条文内容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国家政策、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规范,各方职责划分是否合理,与同等效力的其他法规是否协调,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是否确有必要并依法设定,主要制度及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征求意见是否全面、分歧意见是否合法合理采纳等。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2022年3月28日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审查工作方案,将合法性审查工作与市水利局起草工作一体筹划、同步推进。

(一)深入学习上级规定,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系统整理上位法,全面梳理相关文件,搜集兄弟省市立法情况,深入学习研究,掌握上位法依据和兄弟省市立法的经验做法。与市水利局起草工作专班保持沟通,提出起草、调研、论证建议,指导公开征求意见、提交党组研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报议题,参加全省协同立法工作推进会1次、集中改稿3次。

(二)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切实摸清立法底数。坚持问题导向,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水利局共同研究引黄干渠保护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中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立法中的重难点问题等,共同成立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德州市潘庄和李家岸引黄总干渠、齐河县豆腐窝和韩刘引黄干渠,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实地调研,重点了解运行管理、环境保护、干渠保护机制等需要解决的问题,力争摸清困扰发展的问题、制约发展的瓶颈,形成了问题清单,做为立法工作重要参考。

(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就《条例(草案送审稿)》,书面征求县级政府(管委会)和8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建议。组织市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书面论证,重点论证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禁止行为的规定是否合法,法律责任设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有无新设行政处罚的情形,有无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等。就重点法条专项征求市交通运输局意见,组织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召开立法协调会,就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协调。

(四)查找依据研究论证,逐条修改全面完善。紧盯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对送审稿逐条进行审查,查找上位法依据和政策来源,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论证,根据审查情况,结合意见建议,集中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5月10日,向市水利局反馈《条例(草案修改稿)》。

三、修改情况

(一)在立法技术上修改完善。纠正不准确的法言法语,对前后不一致情形进行修改,对列明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范表述,使禁止性行为与罚则相对应。

(二)修改与上位法抵触内容。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上位法依据的“在引黄干渠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重点修改法律责任条款。对禁止性行为逐个查找上位法依据,依法规定法律责任,调整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保证于法有据,调整部分条文顺序。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引黄干渠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必将对“水清、河畅、景美、人和”的人水和谐发挥重要作用。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水平!

谢谢大家!

下面,请李守学同志,介绍《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起草过程和贯彻实施安排。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首先,我代表市水利局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水利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介绍一下《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过程及下步贯彻落实措施。

一、起草过程

我市水资源极其匮乏,过去十年九旱,旱涝急转,靠天吃饭,靠井引水,水咸粮少。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调集民工18万人,建成了潘庄、李家岸两处全省第二、第三大引黄灌区。

50多年来,两大干渠累计引调黄河水约780亿方,年均引水15亿方,推动了德州全国第一个“吨粮”市、“吨半粮”市建设。90年代,大力建设水库和城乡水网,400多万农村群众彻底告别了几千年喝苦咸水的历史,喝上了与城市居民同源、同网、同质的黄河水,德州在全国率先整建制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同时,依托干渠引水保障,推动德州华能电厂、华鲁恒升集团、山东永锋莱钢等一大批重点工业项目纷纷上马。干渠累计向河北、天津供水23.35亿方,积极服务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当前实施的黄河、大运河两河“牵手”工程中,两大引黄干渠是重要通道,必将成为德州发展的生态廊道、“黄金水道”。

为进一步加强引黄干渠建设、管理和保护,推动干渠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3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确定将《条例》列入立法项目,明确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起草工作,主要起草过程如下:

(一)成立专班,集中办公。市水利局成立工作专班,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4月5日完成《条例(草案)》初稿。4月6日—8日,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逐条研讨,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现场调研、征求意见。4月12日—5月12日,通过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4月14—15日,到潘庄、李家岸、韩刘、豆腐窝4个灌区现场调研,听取灌区管理机构、县市区、基层群众意见建议。5月10日,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14个部门进行会签,收到反馈意见3条,全部予以采纳吸收。

(三)逐级审议、公布施行。2022年5月16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5月25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8日,《条例》经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条例》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下步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的施行,为我市引黄灌区建设、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围绕推动《条例》落实,重点抓好3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投入,完善工程。“十四五”期间,投资16.7亿元,实施潘庄、李家岸两处大型灌区及韩刘、豆腐窝两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改造水闸、渡槽、泵站、桥涵等各类建筑物535座,衬砌干支渠135.7公里,提高灌区现代化水平。特别是,通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齐河县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现代化灌区试点,打造平原地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样板。

(二)开展检查,督促落实。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开展《条例》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用好河湖长制这个有力抓手,督促各级河长加强引黄干渠巡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通过省市主流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集中宣传;二是利用“3.22”世界水日、“12.4”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条例》进社区、进单位、进机关宣传活动;三是发挥干渠沿线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作用,向群众面对面宣讲《条例》。通过宣传,推动群众知《条例》、学《条例》、守《条例》,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引黄干渠及附属设施的浓厚氛围。

我们坚信,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在市人大监督指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支持配合下,《条例》一定能够得到深入贯彻落实,提升引黄干渠建设管理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也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推动德州水利事业再上新台阶。

最后,向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感谢各位所作的介绍。

为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聚焦重点任务,将“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作为沿黄九市协同立法主题。我市作为九市之一,紧扣主题,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小切口”制定《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为保障引黄干渠工程安全运行,促进黄河水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提供法律遵循。

三部法规的相关情况就介绍到这里,媒体朋友们如果有其他问题,会后可以联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同志,法工委的联系方式是:2306191、2308196。我们还准备了三部条例单行本供大家选用。希望各媒体人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刊发、播发一批有看点、有深度、有影响的新闻作品,为推动法规贯彻实施,促进全市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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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