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

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2023/08/14 9.4k 阅读 420 点赞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 >新闻发布会 >最新发布 >正文
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来源: 德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8-15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2023年8月15日为首个“全国生态日”。去年以来,德州法院积极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效能,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天,我们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文铎先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张小雪女士出席发布会,向大家发布德州法院2022-2023年度《德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德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首先请李文铎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今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2022年以来,德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锚定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目标任务,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创新,提升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实现以优质高效司法助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德州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914件,结案869件。

(一)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全市法院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2022年以来审结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刑事案件82件,其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6件;污染环境罪24件;非法狩猎罪26件;盗伐林木罪3件;滥伐林木罪3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件。禹城法院审理的薛某污染环境罪一案,通过公正高效审判,彻底斩断了横跨鲁豫两省的危险固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依法打击了跨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维护了两地的生态环境安全。

(二)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守护群众民事环境权益。全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2022年以来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627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8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183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13件;相邻关系纠纷67件;土地经营权纠纷31件;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纠纷27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2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8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1件。德城区法院调解的一起涉13名农户土地租赁案件,严格贯彻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被告支付了土地修复费用,农户恢复了耕种土地,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该案被山东电视台、德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三)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职能作用,监督支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2022年以来审结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案件116件。武城法院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全市法院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2022年以来审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4件,通过审理典型案件,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方式,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齐河法院坚持“惩戒、教育、修复”于一体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集中审理了一批涉黄河流域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打击了发生在黄河湿地的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筑起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多元综合治理格局

(一)审判机构专门化促推业务能力专业化。全市法院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2022年2月,德州中院设立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各1名,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和职能作用。基层法院共明确了12个环境资源审判部门,其中7个内设机构,5个人民法庭。陵城、庆云、武城、宁津4家法院积极争取编办部门支持,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部门协调联动共筑联防联控屏障。发挥部门业务优势,聚力实现联动效应,建立多元共治格局。德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四部门签署《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健全完善涉耕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措施,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土地保护新局面;德州中院与市检察院等三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完善各部门协同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全力保障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工作,提升全市生态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平原法院设立环资办案团队,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建立协同预防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和指导、创新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联动机制,打造环境资源纠纷就地化解、基层化解新格局;庆云法院与县检察院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就业务衔接协作、开展环境法制宣传等工作深入交流、达成共识,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夏津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九部门召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多元修复模式。全市法院创新“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判后回访”审判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实施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及判后回访制度,构建了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德州模式。通过回访再约谈、判后释疑、督促执行等多种方式,强化审判引导力度,实现人民群众对清洁环境迫切愿望及特殊人群生产生活需要双保护。被告人陈某、耿某在马颊河水域用电捕鱼,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夏津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协调农业农村部、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增殖放流的替代方式履行赔偿损失责任,并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回头看,查验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确保修复效果。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130余只“三有动物”的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平原法院判决刘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社区开展以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替代性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

(四)公众参与环保凝聚多元解纷合力。为构建多位一体法治宣传矩阵,德州中院运用媒体平台,连续多年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乐陵法院、宁津法院等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禹城法院以《湿地保护法》为主题,联合中央电视台记者制作《“湿”情画意》短视频,在多家平台发布。全市法院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治课堂等形式,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宣讲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重点区域治理

(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齐河法院成立黄河生态城法庭,强化对黄河保护力度,搭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平台;与县检察院、黄河河务局签署《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齐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作意见》,建立黄河流域(齐河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长效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与山东政法学院建立黄河案例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理论研究、法治实践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落实落地;与齐河河务局在黄河生态城法庭挂牌成立水行政与司法保障协作中心,不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制定了《黄河(齐河段)违法案件刑事司法协作衔接机制》和《黄河(齐河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不断织密执法司法联动网络,实现黄河保护共治新格局。德州法院依托齐河黄河河务局巡回法庭、黄河生态城法庭等五个法庭,优化法庭功能,增强服务大局能力。审结涉及黄河环境资源案件109件,开展巡回审判50余次,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服务大运河司法保护。2022年8月,经省高院批准,德城区运河法庭对德州市辖区内大运河德州段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强化对大运河德州段环境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发挥法院服务保障大运河流域环境治理作用。德城区法院妥善审结涉大运河环境资源案件5件,将大运河司法保护与环境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升级、土地利用开发、两岸景观提升等大运河开发利用保护相融合,推动大运河沿线高质量发展。

(三)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全市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用司法手段为企业绿色发展保驾护航。陵城区法院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积极探索建立“技改生态补偿”,引导企业清洁生产、绿色生产,有效降低、杜绝环境污染。

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促推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坚定政治方向,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庭)目前共有员额法官40名、法官助理25名、书记员29名,为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创新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德州法院将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着力打造既精通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又熟悉环境资源保护实务的高、精、专复合型审判队伍。

(二)深化理论研究,增强审判执行能力。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业务交流工作机制,定期举办线上理论交流研讨,线下法官讲座论坛。重视典型案例的发现、培育、筛选和发布工作,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难点、热点案件实证调研,引导培树形成优秀案例,鼓励推动理论调研成果的转化,探索创新符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司法规律的审理、裁判和执行方式,以理论调研促审判能力提升,以典型案例及先进经验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

(三)强化司法公开,提高宣传工作力度。加大民法典宣讲和绿色发展观的宣传力度,对具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评判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参与庭审旁听,加大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黄河保护法实施等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兴媒体,及时宣传环境资源审判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和影响力,扩大环境保护的社会效果。

德州两级法院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坚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激活司法创新思维,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推动环境资源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全面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档升级,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面请张小雪女士介绍有关情况。

1.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耿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夏津县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夏津县管辖范围内的漳卫河、马颊河干流、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的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等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等行为。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联络耿某某驾驶铁质小船,采取逆变器电鱼的方式在马颊河支流的人工水道捕鱼,捕获鲤鱼、鲫鱼等97尾、渔获物28斤。二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危害了水生态环境。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陈某某、耿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并通过增殖放流鲫鱼苗和鲤鱼苗合计2730尾的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县法院在增殖放流3个月后,对增殖放流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查验了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责任修复+执法监管+检察监督+强制执行”的环资综合治理效能。在依法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通过增殖放流,更加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督促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害,修复生态,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双赢。

2.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多次向陈某、白某、高某、张某等人非法出售画眉共计59只。此外,被告人白某、高某另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鹩哥,陈某另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画眉。经鉴定,涉案动物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被告人涉案价值在6万余元至29万余元不等。犯罪后,被告人黄某、高某、张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判决五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评估费,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逐步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3.某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为防止其苹果园内苹果遭到鸟类啄食,将捕鸟网架设在苹果园四周。2021年3月5日,公安机关巡逻发现捕鸟网上有92只鸟类尸体。经评估鉴定,本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77只,价值总额为44,4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400元,其中直接赔偿15,000元,剩余29,400元按照每月2450元标准,以张贴宣传标语、进行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代偿,服务期为十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判令王某以张贴宣传标语、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活动方式劳务代偿损害赔偿,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司法保护的温度。同时,警示种植者应采取合法手段保护果园,勿因“捕鸟网”而落入“法网”。

4.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田某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1月、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无危险物质经营许可证,从王某、田某、某化工公司处共收集化工废料约76吨,弃置于老城镇垃圾转运站,严重污染环境。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上述化工废料均为危险物质。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生产二甲基甲酰胺过程中产生的化工残渣约20吨。被告人李某将该批化工残渣长期弃置于老城镇垃圾转运站,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预防与惩治功能。该案的查处、判决亦彰显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守护生态环境上的作为和担当,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护蓝天、碧水和净土。

5.王某与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2年5月19日,在闲鱼平台陈某处购买两台芯动al0服务器,下单后王某支付全部货款。因王某未在收货地点,货物于2022年6月14日退回至陈某。后经双方协商重新发货,但王某以货不对版拒收并退货,陈某收到退货后一直未予退款,王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案涉服务器并非普通服务器,而是用于挖比特币的“矿机”。

裁判结果:本案双方所涉交易“矿机”,实为在网络上“挖矿”(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王某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矿机”进行“挖矿”,陈某与王某之间就购买“矿机”形成的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已将货物退回陈某,陈某应当返还王某机器款,因陈某、王某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王某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对民法典生态文明原则的贯彻。本案对各类市场主体起到很好的价值引领和提醒警示作用,提示引导公众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承担社会责任。

6.王某与刘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刘某系某村的前后邻居,刘某在家中院落里养了数头牛,王某认为刘某在院子里养牛的行为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并且对夏季排水造成影响,多次反映问题,要求将养殖挪移。畜牧管理部门认为刘某作为散养户,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现场调查后也未认定刘某的养殖行会造成空气污染。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停止养殖、清除废弃物。

裁判结果:刘某系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养户,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的养殖行为会造成空气污染并对其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裁判生效后,德州两级法院联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畜牧管理部门、镇政府、村委会联合进行“判后回访”,指导刘某做好粪污处理,保持院落整洁。

典型意义:近年来,德州法院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审判引导力度,该案中,一审、二审两级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判后回访”,在案件判决后,通过回访再约谈、判后释疑、督促执行等多种形式,帮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服判息诉,用司法温度强化司法力度,即兼顾了特殊人群的生产生活需要,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清洁环境的迫切愿望。

7.刘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自然罚字【2021】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5.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坑塘、居民点土地罚款共计11,232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退还其缴纳的罚款。

裁判结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给刘某留够三个工作日的听证时间,属程序轻微违法,对刘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刘某未经审批占用坑塘水面修建仓库,对其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因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轻微程序违法,但对刘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仍具有强制执行力,下一步可申请强制执行,对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打击。

8.某县人民法院对加强耕地保护发出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等人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辖区内部分村庄存在坟墓占用耕地的现象,不仅违反耕地和殡葬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推进实施,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一、加强耕地保护力度。提高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扩大耕地保护宣传覆盖面,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科学规划布局,提高耕地利用率。严格巡查耕地保护和利用状况,及时处理违法破坏耕地、占用耕地行为。二、积极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加强殡葬配套设施整体规划,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逐步消除坟墓占用耕地现象,缓解农村人地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三、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殡葬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做好基层群众教育引导,倡导殡葬领域新时尚、新风貌,逐渐形成文明、和谐、守法的殡葬新风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及耕地保护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是将耕地保护与农村移风易俗、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的典型经验作法。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保持良性互动,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贡献法院力量,人民政府对法院司法建议作出的积极回应,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魄力与勤政务实的为民情怀。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在提问前举手并通报所属新闻机构名称。

问、请介绍一下德州法院在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机制方面的一些具体情况。

张小雪:德州两级法院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目前,德州中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在基层法院,有4个基层法院已经取得编办部门支持,取得环境资源审判庭编制,其他基层法院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或加挂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实质性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或松散型三审合一。全市法院创新“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判后回访”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构建了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德州模式。

问、德州因运河而兴,同时也是黄河流域重要城市,德州法院在保护运河、黄河方面做了那些工作?

张小雪:德州法院为强化对大运河德州段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申请并获批由德城区法院集中管辖大运河德州段环境资源案件,将大运河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运河沿岸产业转型升级、土地开发利用、景观提升等大运河开发利用保护相融合,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围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德州法院现有齐河黄河生态城巡回法庭和黄河河务局巡回法庭两个巡回法庭,同时通过与黄河河务局等部门联动、与高等院校共建研究基地,不断深化黄河执法与司法保障协作机制、织密执法司法联动网络发挥法治实践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通过巡回审判、案例研究、法治宣传,不断提升保护效果,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刚才,两位发布人发布了德州法院2022-2023年度《德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德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请各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2215805。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闭】    【打印】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