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建制较难、不够规范、实效性不强、监督不到位等,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和滞后。面对新的形势,对于条例的修订十分必要。
记者对比条例和修订草案发现,修订草案更加细化,包括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监督与争议处理等内容。
记者发现,草案不仅将现行条例中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列入,还将住房公积金、职业技能培训、残疾职工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等内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
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上述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湖北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五险一金,很多企业缴纳了“五险”但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次将住房公积金明确纳入集体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