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贷款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30%以上;购买第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40%以上。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房手续。购买已办理准入手续的期房,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发票。购买二手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发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六、除所购住房外,夫妻双方名下无二套(含)以上住房。
七、夫妻双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合计不超过两次。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德州市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以下担保方式中选择提供担保:
一、房产抵押
以期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开发商共同为借款人办理预抵押手续及不动产正式抵押手续;以所购现房和二手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抵押完成后抵押权证交与抵押权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
由两名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三、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开发商实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屋抵押权证时终止。
第三章组合贷款
一、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二、组合贷款的抵押权归受托银行,权证由受托银行统一保管。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四、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遇有多种因素需要考虑时,以最低贷款额度、最短贷款时限为准。
二、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不超过40万,一方缴纳公积金不超过30万。
(二)根据房产价值计算: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70%(一套),60%(二套),不包括储藏间、车库的价值。
(三)根据家庭收入计算: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夫妻收入的50%。
(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停):所贷最高额度为商业贷款的剩余额(即结清贷款前余额),且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五)借款人已办理一次性还本商业贷款或为他人做担保,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核后可贷额度-(商业贷款额+为他人担保额);借款人已办理非一次性还本的商业贷款,公积金可申请贷款额度按照每月公积金与商业贷款还款额之和不得超过夫妻收入的50%倒推计算。
三、贷款期限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30年;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以借款人的年龄为准,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顺延5年,即男士可贷到65岁,女士可贷到60岁。
四、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二套房利率上浮10%。已经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调整后执行。
五、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