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11/13 6.3k 阅读 416 点赞

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县市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管理中心有关科室。

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

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就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政策

()贷款业务范围。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包括:

⒈ 职工购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⒉ 职工购“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3.自建住房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凡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与发票;自建住房且能够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4、首付款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方式分为自然人信誉担保、抵押和担保公司置业担保三种。(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由各管理部负责具体洽谈,报市中心审批)

贷款申请人实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各管理部一般只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确定抵押价值原则为:抵押率一般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抵押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及以内的,抵押系数为0.7 615年期间的,抵押系数为0.6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最高限额。自然人信誉担保方式最高额度为10万元;抵押方式最高8万元;置业担保方式:德城区管理部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市中心标准;齐河、临邑、禹城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夫妻一方缴纳最高额度为20万元;其他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夫妻一方缴纳最高额度为15万元。

另外,购买新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新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自建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房造价的60%,且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长放宽2年)。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已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间利率标准调整后,从次年11日起按新利率标准执行。

(五)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得在贷款一年内提前还清贷款。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需要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应在每月10日前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程序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为:受理、贷前调查、审批(审核、复核)、放款及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一) 受理。受理环节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贷款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时间并签名。

(二) 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包括:客户评价、业务评价及担保评价三个部分。贷前调查人员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对该笔贷款业务作出调查审核结论。

(三) 审批。各管理部分管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副主任,负责对公积金贷款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经管理部主任审批,从贷款业务正式受理到审核结束,一般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

(四)放款。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放包括五个步骤:1、签

订合同;2、落实担保手续;3、登记贷款管理信息系统;4、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单);5、贷款支用。

贷款申请人落实担保手续后3日内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各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完善逾期催收机制,强化信贷风险控制,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7‰以内。各管理部要切实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三、其它事项

1、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原则规定为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贷款申请人在公积金缴纳地以外的县市区购房(仅限德州市所辖县市区),可以直接在购房所属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3、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所涉及“商品房销售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必须报经市中心批准。

4、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一使用由市中心印制的《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类贷款业务用表。

5、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公积金贷款通知

抄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成员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71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