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管理部: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17〕4号文)中“群众和单位办理业务时,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规定中‘其他文件、资料’等不确定性表述一律取消。保留的材料要编制清单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要求提供”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要件适当调整,并进行规范、统一。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公积金业务窗口必须执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要件要求,不得在规定的业务要件外再要求其他要件。贷款担保机构只可以要求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要件,不得随意增加要件。
二、缴存方面,取消过去规定的新开户单位提交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要件,调整后只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职工汇缴清册。
三、提取方面,进一步简化提取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所需证明材料。
(一)离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判处刑罚、死亡、调离本市等所有销户类提取,注明封存原因的实行零资料提取,没有注明封存原因的,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系统中单位状态显示为“注销、异常”的,提取时仅需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办理。单位状态显示为“存续”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再提取。
(二)购房提取需提供要件:
1.购买期房
(1)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
(3)提取人及配偶在德州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号。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反映提取人和购房人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2.购买二手房
(1)《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
(3)提取人及配偶在德州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号。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反映提取人和购房人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
(1)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协议);
(2)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3)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的原籍户口簿;
(4)提取人及配偶在德州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5)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号。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反映提取人和购房人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三)翻建、建造自住住房
1.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集体土地许可证或宅基地证使用证;
3.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证明;
4.购买材料、用工的制式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6.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号。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反映提取人和购房人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四)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
3.购买材料、用工的制式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号。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反映提取人和购房人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五)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账号。
(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 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仅第一次提取需要);
2.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
3.提取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号。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反映提取人和购房人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七)租房
1.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
四、贷款方面,进一步减少审批要件,核定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完全依据最近6个月缴存基数,不再要求提供工资流水。借款人单身的,依据单身证明,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
(一)采取自然人担保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购买期房:购房合同(购买已经和房管部门联网的期房,不再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4.购买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发票;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7.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采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购买期房:购房合同(购买已经和房管部门联网的期房,不再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4.购买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发票;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三)采取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购房合同(购买已经和房管部门联网的期房,不再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四)采取房产抵押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已办理完抵押手续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发票;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五)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职工除提供相应贷款形式所要求的贷款要件外,还要求提交工作所在地不动产证明、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除提供相应贷款形式所要求的贷款要件外,需提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近一年的商业贷款还款流水、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1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