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在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李振先生,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梁少宗先生出席发布会,向大家解读《规定》的有关情况。
首先,请李振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各位媒体朋友对消防救援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此次颁布实施的《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起草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12月13日,德州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汇报。
2020年2月15日,德州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决议,将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议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立法工作”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详细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立法起草工作。
立法工作专班通过广泛搜集整理资料、开展社会走访调研,参考各类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47个,积极吸纳全国各地关于住宅小区消防监管的最新管理机制和工作措施,学习和借鉴了近年来上海、石家庄、长沙等地积极探讨制定的关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总结归纳我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
经过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专家、法律专家进行两次论证,对规定进行不断丰富和完善,形成立法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立法项目审查。
二、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住宅火灾呈逐年上升趋势。居民住宅小区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历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火灾高发的主要场所,近年来国务院安委会和有关部委先后部署开展了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打通“生命通道”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所改善,但居民住宅火灾高发频发的上升趋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火灾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且城乡居民住宅火灾致死人员中,老幼比率较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焦点问题。
第二,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较差。德州市范围内普查结果令人担忧。一是消防车道被占用和堵塞,直接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救援效率。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贻误战机、小火酿成大灾。二是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实行集中充电难度大。三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难落实,消防设施故障较多。
第三,住宅立法滞后于安全发展需求。目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消防管理的法规、标准只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 1283-2015),对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具体、不全面,尤其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急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下步贯彻落实举措
一、推动责任落实。依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为平台,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督促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形成贯彻落实意见,层层细化责任。通过组织培训会、约谈会等形式开展业务指导,推动相关单位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督促、有整改。
二、强化排查整治。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突击访查、错时检查等形式,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重点对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等管理情况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函告行业部门、告知辖区街道、社区,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隐患及时查处。通过定期与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及提请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带队检查等形式,切实形成对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震慑,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突出宣传教育。由执法干部、消防文员等成立专门宣讲团,开展《规定》实施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了重点单位、物业管理微信群,定期发送消防安全提示、自救和逃生知识等信息,组织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安全大使,深入居民住宅区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通过多种形式警示和提醒广大群众关注消防安全,提高公众对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的知晓率,增强抵御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
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守护在每一位群众身边,为人民守夜、为群众站岗。以行之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居民住宅区的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谢谢大家!
下面,请梁少宗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7月14日,朱开国市长签发第10号市政府令,公布了《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202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规定》立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规定》的立法背景
住宅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是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基本依托。住宅安全是人民安全的重要内容,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一些城市住宅物业火灾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公众关注程度高的焦点问题。调研中了解到,我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住宅物业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电动自行车存在“飞线”充电乱象;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等。另外,有关部门单位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职责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以立法形式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职责,依法确定管理措施,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十分必要。为此,市政府把《规定》列入立法计划。
二、《规定》的立法特点
第一,立法宗旨为了人民。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基本原则,用真诚的交流听民意,努力平衡各方意见,确保立法制度最大程度反映人民意志;用科学的制度解民忧,通过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呼应群众需求,回应群众关切,真正做到立人民需要的法。
第二,立法过程依靠人民。《规定》从酝酿起草到正式颁布,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背后凝聚着深层的调研考察、充分的论证、反复的协调和严谨细致的多次修改。期间充分征求、认真整理、审慎研究群众意见,凝聚立法共识,增强民意基础。
起草阶段,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总结重点难点问题,为调研起草打下扎实工作基础。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两次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审查阶段,市司法局坚持依法立法、依法审查,把依法立法和民主立法深度结合。为了更广泛、充分听民意、集民智,市司法局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利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就修改后的文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30日;通过市广播电台的微信实时互动,就常见消防安全管理难题向听众征求意见;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调研组,先后选取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津县共6个社区进行走访调研;赴宁津县政府召开基层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平原县军仓新村等6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先后两次书面征求13个县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专门组织召开企业代表专场座谈会,方便公用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企业等市场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我们还就《规定》草案听取了省司法厅有关立法业务处室的意见。整个过程中,市司法局注重将立法与普法相结合,原汁原味听取群众意见的同时,向群众宣传立法目的和立法理念,让消防安全意识常驻群众心间。
第三,科学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与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做好这项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办法》条文数量只有29条,不求“大而全”,不搞面面俱到,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突出隐患,科学制定有关制度措施,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堵点问题,力求可操作、易执行,管用、好使。
一是构建了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公用企业、建设单位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鼓励社会参与、互助协作,强化“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构建多方参与、共建共治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治理格局。
二是规定了重点问题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备与维护,微型消防站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保障消防通道顺畅等制度,同时明确了各项制度中的部门职责。规定了住宅物业区域内消防安全禁止行为。鼓励采用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服务质量和智能化水平。
三是规定了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执法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机制,为执法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搭建制度框架。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执法的法定依据,规定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住宅物业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实施部门,还要提出具体意见。市司法局将会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工作,搞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推进我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新闻界的朋友们密切关注、大力宣传,特别是在征求市民意见的工作中,给我们很大的支持与配合。我代表市司法局,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帮助!同时,希望大家继续对《规定》进行宣传解读,共同努力,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谢谢大家!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在提问前举手并通报所属新闻机构名称。
您好,我是大众网记者。《规定》为什么要设置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条款?
梁少宗:为解决消防救援机构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1.该条款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规定》是一部政府规章,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提供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执法的依据。2.该条款解决的是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执法依据的问题,让委托行为有法可依。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都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达成一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委托书中详细约定。
您好,我是德州日报的记者。针对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的难题,《规定》明确了哪些制度措施?
李振:对于解决解决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这一难题,《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安装智能道闸的住宅物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救援车辆顺畅进出住宅物业的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老旧小区周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进入老旧小区前的进出口消防车通道通行顺畅。
您好,我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的记者。《规定》为什么没有设置具体的法律责任?
梁少宗:《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定》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对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直接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比如,《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其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再重复规定。
您好,我是市广播电视台的记者。针对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的难题,《规定》明确了哪些制度措施?
李振:对于解决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这一难题,《规定》采取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在“疏”方面,《规定》第二十条对拟建、在建住宅小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进行了规范,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在“堵”方面,《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提出了要求: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规范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做好充电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刚才,几位发布人介绍了《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请各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电话8102015。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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