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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5/09/23 1.6w 阅读 42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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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例行吹风会
来源: 德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9-23

时间:2025年9月23日9:30

出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霍宪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一科科长宋超,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科长杨健

主持:市委宣传部新闻二科科员王美玲

内容:介绍《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图文实录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近日,我市印发了《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今天,我们邀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霍宪涛先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一科科长宋超先生,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科长杨健先生出席,向大家介绍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霍宪涛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霍宪涛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各位记者朋友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代表市审批服务局就《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做解读。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起草背景:

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环节,既能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归属,确保监管部门精准定位、有效执法,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2024年5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目前,省内威海市、聊城市等地已出台《实施细则》。2018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也已到期。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需重新制定。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我市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下面介绍一下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过程。2025年2月,市审批服务局启动《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上海市、长春市、威海市、聊城市等地先进经验基础上,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3月21日,形成初稿。3月26日—4月26日,通过市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3日,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代表、律师召开评估论证会。期间,同步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4月29日—5月27日,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13个部门进行会签,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全部吸收采纳。5月28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6月3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7月18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8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起草依据。该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

下面介绍一下《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能通过住所标准化地址库在线查验的,适用于申报承诺制。但不能共享获取地址在线查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异企业、住所属于住宅、已被提出异议的地址及其他等6类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仍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规定了住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各类市场主体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梳理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和用于替代不动产权证书的材料形式。

(三)提出了便利化登记措施。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中注册地备案”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全市范围内,“一址多照”适用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集中注册地备案”方式登记可以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经营电商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四)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审管衔接工作。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我们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坚决把国家和山东省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最新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更好地指导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可以合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四)有利于加深企业群众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关于文件的基本情况,我先介绍这些。谢谢。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在提问前举手并通报所属新闻机构名称。

大众网记者

请问,我市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与上级政策相比,有哪些异同?

宋超

答:感谢您的提问。我简单从政策定位和政策创新两个方面来回答您的问题。

(一)政策定位方面。我市严格对标《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在申请人主体责任、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要求、不适用申报承诺制情形等方面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二)政策创新方面。我市在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新增了对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细化了网络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明确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的情形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山东商报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何准确把握和实施《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杨健

答:感谢您的提问。广大外商来德投资兴业,既是自身开辟新兴市场、实现壮大发展的新的机遇,也是对德州营商环境的充分肯定,必将对德州扩大对外开放起到积极作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既要按照《外商投资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实施细则》等规定,当好“守门员”。又要按照同等国民待遇有关要求,当好“服务官”,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既选的准,更选的好,保证广大外商进得来、落得下、发展好。具体来讲,把握和实施《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守好“底线”。对《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五种情形,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将严格遵循。同时,申请将住宅登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时,除提交合法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二是住所准确。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将强调住所(经营场所)的准确性。一方面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市住所标准化地址库。另一方面在办理固定场所登记时,企业应当按照已有模板填写地址的详细信息;住所地址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三是便利登记。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申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六种情形。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德州日报记者

请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宋超

答:感谢您的提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对于像违法或危险的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等,市场主体是不得将其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德州新闻网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对经营主体登记住所进行监管的?

杨健

答:感谢您的提问。登记住所是经营主体的重要登记事项,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登记住所监管做了明确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依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通过现场核查、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检查是否能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对企业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我们依法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登记住所,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我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对确保企业登记住所的真实性、准确性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德州晚报记者

请问,如果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还能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吗?

宋超

答:感谢您的提问。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也可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二是人民法院对房屋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三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四是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中注册地备案回执。对于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法提交上述规定材料的房屋,可由县(市、区)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德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刚在介绍“政策举措”时提到通过“集中注册地备案”可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请问什么是集中注册地备案?

宋超

答:感谢您的提问。今年年初,针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产业园区、大型商超等集中注册地管理方经常遇到的“重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经常到相关部门“重复开具房屋使用证明”的问题,我局按照“自愿、实用、便捷、高效”的工作思路,在省内创新推出了“经营主体集中注册地备案”改革,并作为2025年度“一把手”营商环境项目重点推进。凡是通过备案审核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与备案地管理方签订的入驻协议,即可办理住所登记手续,无需再重复提交房屋使用证明材料,做到了“一次备案、重复使用”,有效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目前,全已备案集中注册地79处,备案标准化地址1.59万个,2580家经营主体享受到改革便利。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刚才,霍局长向大家介绍了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有关内容,两位科长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请各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电话:0534-2236871。

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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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