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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2026/06/24 1.6w 阅读 22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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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来源: 德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6-06-24

(记者尹晓燕)6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优化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支付购房契税、物业费等均可提取公积金。

贷款方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个人出售自住住房或由开发企业收购自住住房后,再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等情况的,可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执行核减政策后在本地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首套房政策。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政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高品质住宅和现售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政策,继续执行。

提取方面,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更新电梯费用等。其中,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合计最高提取2000元。另外,还优化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通知还明确,此前已发放的贷款业务不再追溯调整。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时,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业务暂缓受理;个贷率低于90%后,恢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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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