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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最严住房公积金新规出台

2013/09/29 1.9w 阅读 480 点赞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我市出台新规,凡是夫妻一方曾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或大修住房名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其后即使购买的是首套房产也一律认定为第二套房及以上住房。

享“首套房”公积金待遇需出具证明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量大幅增加,截至6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超80%,超过管理预警线,资金流动性出现局部不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问题作出补充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表明,职工购买住房需进行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其家庭“首套住房”或“房产状况”证明,凡不能提供此证明的,一律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职工购买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夫妻双方信贷报告,根据征信报告认定其家庭住房套数。

以这些名义支取过公积金后,购首套房也按二套算

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查阅其支取记录,凡是夫妻一方曾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或大修住房名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之后即便购买的是首套房也一律认定为第二套房及以上住房。

“曾以租房、农村建房等名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会认定为第二套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

那么如果曾经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或大修住房名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有“首套房”证明,或过去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已经卖掉而重新买房,再购买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的,算第二套房吗?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第二套房。

各县区认定第二套房区别对待

据介绍,我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资金存量和贷款需求量情况不同,资金流动性状况也不同,各地对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区别对待,今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市区本级和蒙城县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新规执行,涡阳县和利辛县职工在购买公积金时的房产认定上,暂时没有“房产状况”、“首套房”证明的硬性规定。

据了解,此新规自8月1日起执行,而此日期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杨黎明记者曾莹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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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