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8-1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促进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2019年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有新的调整,新的调整将于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具体调整情况为:
1、职工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贷前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单人不超过35万元。
2、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贷前提取)、按月对冲还贷及余额对冲还贷业务。
3、职工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50%。
4、停止办理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5、停止办理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