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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2/04/27 1.1w 阅读 47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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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来源: 德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4-28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王建国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德州市城管局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新闻发布会议程安排,下面我介绍一下《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内容。确定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投放,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规范、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

明确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此章确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车站、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住宿、餐饮、娱乐、商场、文化、旅游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共5条。主要包括分类收集、运输模式,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规范,分类处理规定,处理单位规范,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单位规范等内容。

明确规定了:“(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共3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的宣传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监管单位和个人权利、计量收费原则、经费使用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禁止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特点

一是符合德州实际,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努力体现德州特色。德州目前是农、工、商于一体的人口大市,城镇化进程迅速,农村生活的人口众多,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分类管理非常必要,《条例》中,对清洁煤使用后产生的煤渣,做出了具体规定,既符合德州实际,也是特色所在。

二是体现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工作理念。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区居民,从宣传激励到监督约束,从规划到建设,从源头到投放,涉及面广,头绪众多,工作重要,且需长期坚持,从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外地市情况来看,稍有松懈,极易出现反复,所以需要打一场由政府主导的、持久的人民战争。根据工作的需要,《条例》共设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28条,对此项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是有利于实践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凡上位法已经有的内容,地方立法一般不须重复规定。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前瞻性强的工作,《条例》对各上位法的部分相关内容,例如法律责任一章所涉及的处罚额度规定,就进行了整合、集中,以便于职能部门和一般居民学习、掌握。

《条例》5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要认真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执行《条例》,自觉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障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在提问前举手并通报所属新闻机构名称。

您好,我是山东商报记者。请问《条例》中有哪些市民需要注意的地方?

王建国:《条例》第八条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四)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五)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您好,我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的记者,您刚才提到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有害垃圾,那哪些属于可回收物?哪些属于厨余垃圾?哪些属于有害垃圾?哪些属于其他垃圾?

王建国:(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污染纸张、烟头、灰土等。

我是大众网记者。刚才您提到《条例》确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请问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是什么?

王建国:《条例》第十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洁、维护;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以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四)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刚才,王建国先生对《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请各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2186982。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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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