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即日发布《“e租宝”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根据要求,我县将同步启动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作日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全县同步启动开展现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
二、核实登记地点
| 核实点名称 |
详细地址 |
对应区域 |
联系电话 |
| 宁津县柴胡店法庭核实点 |
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政府驻地 |
柴胡店镇、杜集镇、津城办 |
0534-5812002 |
| 宁津县保店法庭核实点 |
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镇政府院内保店法庭 |
保店镇、大曹镇、相衙镇、宁城办 |
0534-5553008 |
| 宁津县大柳法庭核实点 |
山东省宁津县大柳镇政府西30米 |
大柳镇、时集镇、张大庄镇、长官镇、刘营伍乡 |
0534-5865258 |
三、核实登记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县长期
工作生活的外地集资参与人。
四、预约方式
因核实登记工作手续复杂,为减少集资参与人等待时间,采取核实登记点电话预约方式进行预约。
五、核实登记须携带材料
集资参与人须携带以下资料参与信息核实登记:
(一)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到指定地点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证明在本县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
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集资参与人所属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二)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持集资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或者收款收据
等能证明充值、提现金额的材料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三)收款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准备收款账号、
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六、注意事项
1、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核实登记流程包括排号等候、核实登记信息、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确有证据证明集资信息和审计信息不一致的,将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进一步复核。
2、本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不具有本县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本县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具体事项请关注户籍所在地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4、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5、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宁津县“e租宝”案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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