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秋冬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四版)》、《关于开展疫情防控常态化督导工作的通知》(鲁指办发〔2020〕98号)、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班《关于深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加强秋冬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请各级监管部门、各冷链食品经营业户严格贯彻落实。
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冷链食品储存、运输、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物资储备、防护装备、人员健康档案、消毒用品等工作,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
2、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实行全链条管控、闭环管理。把好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的入场关;建立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货物报备、验视、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建立冷链食品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进口畜禽肉类食品的肉类加工企业和进口水产品相关企业单位按规定索要、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3、人员检测“应检尽检”,凡在冷库、农贸市场等区域(场所)从事装卸搬运的人员以及其他在上述场所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人员,要在暴露(指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后3-5天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连续作业超过5天的每5天检测1次,完成本次作业及暴露后检测结果出具前实行闭环管理。对其他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其他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4、严格消杀,并做好记录。做好冷链食品内外包装、冷库、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生产设备设施清洁消毒并做好详细记录。所有消毒剂必须有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并在有效期内。
5、海鲜市场等重点场所配备全息感知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存储时长不少于1个月。农贸(集贸)市场严格按《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6、野生动物交易,活禽交易按有关规定管理。不接触、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野味)。
7、“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各经营企业自觉注册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培训及监管工作。
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进口冷冻冷藏食品的,须于购进食品到达我市前24小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第一时间迅速按规范开展食品、人员、车辆、环境核酸检测。
9、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冷链食品各环节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使经营业户熟悉了解疫情防控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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